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LTZB2023-422号
2、项目名称:乐山市妇幼保健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定标时间:2023年10月8日
5、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二、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989号1楼、991号1楼、987号2楼1-7号、987号3楼1-7号
供应商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D
成交金额:医护人员 330元/人、床位310元/张
三、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乐山市妇幼保健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承保范围:乙方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为必保项目(主险),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被保险对象: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医务人员(含多点执业备案人员)在相应执业过程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或因与医疗行为有关的纠纷引起的非损害赔偿承担保险责任。
服务要求:
1接受监督要求
采购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承保的服务金额、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出现差错或投诉,成交供应商接受相关处罚。成交供应商不提供必要条件并给予充分配合按违约处理。
2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理赔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3专人专项服务要求
供应商派专人负责与指定的被保险单位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医疗责任险保险单,并在上年保单到期日的10个工作日之前或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时间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
4业务管理要求:
①对承保的被保险单位建立专门的医疗责任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②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微机处理且市内各地联网;
③对于承保的被保险单位,在保单正副本上加注VIP标识,以与其承保的其他保险业务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5查勘时效要求:
查勘到达现场时间:中心城区30分钟内;周边乡镇60分钟内。
6理赔时效要求:
①赔付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若索赔资料齐全在三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②赔付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元5万元(含)之间的若索赔资料齐全在五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③赔付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若索赔资料齐全在20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7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医疗机构告知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因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保险机构应支付给医疗机构(无论是否结案、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8医疗机构提供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保险机构应在收到资料3个工作日内予医疗机构补充资料的书面要求;保险机构逾期未向医疗机构支付赔偿费用的应按照双方约定追加支付违约金。
9对于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期间发生的理赔追溯期为3年;若因重新招标、保险机构不履行招标要求等原因导致医疗机构与其他保险机构续保,不能按照脱保处理,原保险机构应履行3年追溯期。
10保险机构应优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限,以利于医疗纠纷解决为一切程序制定的原则,不可因保险机构内部程序拖慢解决进度。如:保险合同复印件等非必要资料合同期内不用重复提供;
11保险机构应有医学背景的专人负责纠纷处理,及时到达现场、积极引导化解纠纷。同时,有人员替代机制。
12保险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免赔事项。如: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和非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实习人员、非医护人员等)存在混合过错时,保险机构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理赔,而非直接免赔。
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服务标准:行业标准
四、评审专家名称
崔晓晴、林晓川、张军(业主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进行收取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0.5万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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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乐山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1333号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87813301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9楼2、3、4、5号
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833-2485290/2350977-811(文件咨询)
九、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可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称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
3、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