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根据国际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通知如下:
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本人持出院证明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结婚证、新生儿姓名。
二、非新生儿母亲本人,须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和前来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委托书格式如下:
委托书
我因XX原因无法亲自到乐山市妇幼保健院办理新生儿出生证,现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代为办理出生证。
委托人:XXX
X年X月X日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记载的信息不能变更。因此,填写前必须确定新生儿父母的双方信息和新生儿的名字(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敬请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4)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取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五、办理时间:新生儿出生1个月之内办理。
六、办理地点:产科住院部星期一、三、五下午13:30(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电话0833-2118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