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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妇幼保健院药械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2 17:52:17    来源:院办公室    点击:3564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我院药械代表接待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药械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药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后勤物资、信息耗材、医疗服务、后勤服务等相关企业负责信息传递、推销的工作人员接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院相关科室(部门)在此规定中的职责

(一)药学部、医学装备科、后勤保障科、信息科:负责药械代表的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做好接待记录;

(二)行政区域保卫人员和门诊大厅志愿者服务站人员负责药械代表的预约登记;

(三)纪委、行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和约谈;

(四)保卫科:负责监控医药代表在院内的行为活动,对违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部门/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禁止违规接触。

    三、药械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医学装备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建档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药械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药械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四、药械代表的接待按照“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原则实行备案管理、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药械代表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四,门诊大厅志愿者服务站或行政办公区域保卫人员进行预约登记。接待地点为门诊办公室,接待人员做好接待的相关记录,接待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医院纪检相关部门定期抽查相关记录。
    药械代表只能在药械代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药械代表接待日来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我院纪检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药械代表不得擅自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我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药械代表接触。
   药械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未经备案或未经我院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不得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三)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查询药品耗材的进、销、存量和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统计药械销量;

(四)不得对我院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及捐赠、资助、赞助等;

(五)不得推广内容超过产品的属性介绍,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六)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及以旅游、考察、宴请等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促销;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行为。

七、医院纪委将组织管理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

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药械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我院将3-6个月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药械代表进入我院。

本规定自发布后,请与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各药品、器械、医用耗材、医学装备、后勤物资、信息维保等生产企业或服务提供方在30天内,将业务代表相关信息发送至医院邮箱,药品联系邮箱:547127421@qq.com,器械(耗材试剂),医学装备联系邮箱:261075661@qq.com,后勤联系邮箱:861185621@qq.com,信息联系邮箱:lsdaijwei@163.com,本规定2024年5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

           2.药械代表接待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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