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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卫生职业行为“十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26 00:16:52    来源:    点击:1946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人员职业行为,树立卫生队伍良好形象,市卫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乐山市卫生职业行为“十不准”》如下:

1.不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敷行塞责、贻误工作。

2.不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仗权设卡,向管理对象、基层单位“吃”、“卡”、“要”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3.不准卫生执法人员违法程序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4.不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与服务对象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和在公务时间,公共场所打麻将,着制服进入餐饮和娱乐场所消费。

5.不准医务人员推诿病人,私自转诊,无故拒诊。

6.不准医务人员开大处方,开单提成,滥用药品、扩大检查项目。

7.不准医疗卫生人员收受患者和服务对象各种名义的红包、回扣、礼品和吃请。

8.不准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或承包科室,实行科室经济承包,独立核算和收费,卖药私设小金库。

9.不准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与收费。

10.不准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隐瞒,缓报谎报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属违纪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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